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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角度下博物馆规范社会人员讲解的有关思考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作者:国家博物馆 王璨

摘 要 以相关法律政策为切入口,围绕博物馆的法定功能和职责,梳理博物馆在社会人员讲解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提出博物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引导、服务和规范社会人员讲解活动作为深化博物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人员讲解活动提出包括探索多样化讲解服务形式等相应具体建议。

关键词 社会人员讲解 博物馆 规范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2023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博物馆发展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新增备案博物馆382家,全国博物馆总数达6 565家,接待观众5.78亿人次。2023年“五一”假期,全国博物馆接待游客超过5 000万人次[1]。而到同年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全国博物馆接待观众总量达6 600万人次,其中一级博物馆接待观众量约1 000万人次[2]。“博物馆热”带动讲解热潮,近年来,社会人员(包括社会各机构、个人、导游等)在展厅内开展与讲解有关活动(包括研学、游学、教育等)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活动大多是自发性或具有商业色彩,且未经博物馆的允许,给博物馆造成一定困扰,为此,不少博物馆相继发布了规范社会人员在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的管理办法。从这些已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各博物馆在规范社会人员讲解方面的做法包括:

一是未经博物馆许可,不允许或谢绝社会人员在展厅组织开展讲解活动,一经发现,现场工作人员将立即终止其讲解行为并劝离。

二是对于社会人员确因相关需要,在展厅组织开展讲解活动的,则要求必须是公益性,且需要提供拟讲解展览的详细讲解词提前申请审批。

三是对于已经批准的社会人员讲解活动,博物馆要求社会人员在展厅开展讲解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只允许在经审批的区域进行,不得使用扩声设备、大声喧哗和在参观通道长时间停留,不得携带和使用影响其他观众参观的设备设施。若在活动过程中出现不文明言行、不服从博物馆工作人员管理,博物馆将终止其讲解活动并劝离。

博物馆对社会人员讲解活动的限制引发了一些争议。部分观众包括社会讲解人员对博物馆设定诸多规定并不理解,甚至,有公众从合法性角度对博物馆限制社会人员讲解活动的举措提出了异议[3]。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认识博物馆的收费讲解与社会人员的收费讲解。对于是为营利目的的收费讲解还是参观者之间的正常互动和交流,博物馆难以取证和判断。即使是社会人员组织的收费讲解,博物馆予以阻止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二是如何满足观众的个性化需求。由于博物馆的讲解员数量有限,讲解场次有限,甚至在旅游旺季连讲解器都供不应求。对于约不上博物馆官方讲解的观众而言,能约上符合自己参观兴趣、时间等个性化需求的社会人员讲解是他们自愿的选择。博物馆予以阻止是否与服务观众的宗旨相背离。

三是如何认识限制社会人员讲解与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博物馆职能之间的矛盾。有些社会人员具备丰富的文史知识,对展品提出自己的学术理解,并以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阐述,受到观众的欢迎。如果以社会人员讲解与博物馆讲解的内容不同、解读方法不一致为由进行阻挠,是否与平等包容的学术态度相背离。对于参观者自发开展的民间讲解,如学校教师带领学生参观并进行讲解也受到限制,是否与博物馆应有的开放和多元性相悖。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从法律政策角度来阐明博物馆社会人员讲解问题,目前尚属空白。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争议,需要从法律政策中寻找依据,厘清博物馆针对社会人员讲解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是基于何种立场和目的,是否与博物馆所应发挥的功能相背离,将更有利于明确博物馆在社会人员讲解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笔者就如何规范与引导博物馆社会人员讲解提出相应的建议。

2 博物馆在社会人员讲解问题上享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博物馆有权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对社会人员讲解予以必要规范,也有义务对符合规定的社会人员讲解予以支持和帮助。博物馆在社会人员讲解问题上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下面将结合博物馆对社会人员讲解的具体规范事项分析其享有的权利。

2.1 博物馆作为依法负有社会教育功能的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对社会人员的讲解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博物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博物馆的定义中,博物馆的教育目的被放置在第一位。《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博物馆应发挥社会教育功能,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传播。博物馆的教育功能主要通过所举办的展览发挥出来,而展览本身需要在主题和内容上符合相关要求,需要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展览的讲解词亦需要备案。

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博物馆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在《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针对讲解词有明确的备案要求:“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

虽然《博物馆条例》有关讲解的内容及讲解词备案的要求系针对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而非对社会人员设定的义务,法律并不要求社会人员讲解达到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如果社会人员的讲解和介绍内容失实,传播文物及展览的错误信息,误导观众,这与博物馆发挥社会教育的功能相背离,博物馆有权予以干涉。

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5]因此,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如社会人员在场馆里讲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有权也有义务发挥主体职能,依法对社会人员予以劝阻。

2.2 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负有对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权从维护安全及公共秩序角度对社会人员讲解进行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为公共场所的博物馆对于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侵权行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定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配置安全保护人员等措施来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安全。而对于公众本身,《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是公众应尽的义务。社会人员讲解容易发生人员聚集、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等影响公共秩序的情形,博物馆有权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予以必要规范,社会人员也有义务遵守。

2.3 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确保文物的安全,有权从文物安全角度对社会人员讲解进行规范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应当确保文物的安全。为了确保展品的安全,博物馆以文物保护为原则,对展厅场馆安全保障、展厅内的温度、湿度、照明、通风空调系统、安全防护栏等展陈空间环境、展品的储存等均有严格要求。

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将“加强管理”提至重要位置,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全方位的,明确“深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物安全监管防控,增强文博单位安全防护能力。”[6]展览举办期间,社会人员在展厅开展讲解,易造成部分展厅或展柜前出现人员严重拥堵的现象,若发生对展柜的冲撞,极可能危害文物安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在库的文物,也包括展览展示中的文物,博物馆需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以保证对文物安全进行防护与保障。

3 博物馆在社会人员讲解问题上应尽的义务

博物馆应依法对符合规定的社会人员讲解提供支持和帮助。根据不同社会人员的构成,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规定,简要分析博物馆对于社会讲解应尽的义务。

3.1 关于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社会讲解

《教育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博物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7]因此, 博物馆负有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法定义务。

3.2 关于导游人员开展的社会讲解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8]可见,导游人员持证上岗,讲解是其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证的“黑导游”即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中。导游行为受《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范和保护,根据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9]《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红色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举办全国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提升讲解员服务质量,并鼓励社会人员担任志愿讲解员[10]。

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与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旅游法》的诸多条款明晰了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进行旅游资源利用的原则与要求。如《旅游法》第三条规定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旅游法》第四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在《旅游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对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11]

因此,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导游人员在博物馆进行讲解属于《旅游法》所规定的对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尊重。在博物馆讲解人员数量不足而观众对于知识获取的期待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导游人员对于助力讲解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从导游服务综合评价可知,讲解进一步增加了观众量,提升了参观体验,延长观展时间,使观众有更多主动消费的可能[12]。在导游及旅游者遵守博物馆管理秩序的情形下,博物馆可以将《旅游法》对导游活动的相关规范作为依据,规范导游人员在场所内提供讲解服务。

3.3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研学机构

如果博物馆以自身的公益性来否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开展的讲解活动,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由此可见,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服务受国家鼓励。公众在博物馆开展文化活动并非仅限于公益活动,也包括经营性文化单位开展的合理商业活动。博物馆可引入正规研学机构等社会力量,对社会人员在馆内组织开展的面向公众的讲解和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并鼓励此类文化活动体现公益性。

2022年8月印发的《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规范博物馆讲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社会讲解的鼓励态度较为明朗,提出在博物馆本馆讲解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社会团体、个人在馆内开展讲解服务,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13]。可见,政策允许社会人员进行讲解,但也赋予博物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的权利。社会人员讲解如有扰乱展厅秩序、影响其他观众参观体验或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行为,讲解行为和内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博物馆完全有权行使管理权予以制止或劝离。

4 相应建议

讲解服务直接影响博物馆的观众体验。社会人员讲解的兴起,可以说是博物馆在发展成熟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对新时代科学传播的期待,其背后则揭示了博物馆与公众关系的深刻转变”[14]。对于社会人员讲解,博物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引导、服务和规范为原则,这也是深化博物馆领域“放管服”改革,并落实到具体实践的必然要求。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5 小结 

博物馆要认识到讲解工作对于提高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人员讲解活动应予以积极引导和必要管理,并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社会教育活动的角度出发,与学校、教育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各类教育机构等以合作、授权、委托等方式探索合作,共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博物馆讲解,向观众传播科学、正确的知识和价值观,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1]黄江.全国博物馆总数达6565家 2023中国博物馆行业的发展潜力[EB/OL].(2023-05-18)[2023-06-03].https://www.chinairn.com/hyzx/20230518/150250919.shtml.

[2]杨亚鹏.8天6600万人次 博物馆游持续“出圈”[EB/OL].(2023-10-10)[2023-11-12].http://www.ncha.gov.cn/art/2023/ 10/10/art_722_184525.html.

[3]张子谕.不搞“一刀切”,博物馆讲解工作或许会做得更好[EB/OL].(2020-10-20)[2023-01-03].http://bgimg.ce.cn/culture/gd/202010/20/t20201020_35910243.shtml.

[4]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6]胡和平.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文物通报,2022(05).

[7]同[4].

[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9]同[8].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12]赵哲昊.浅析英国博物馆以观众为核心的运营策略[J].中国博物馆,2021(03):126-132.

[13]北京市文物局印发《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规范博物馆讲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文物〔2022〕900号)

[14]朱雯文,沈嫣.从“演讲稿”到“问题包”——博物馆讲解词的演变[J].中国博物馆,2021(01):75-81+128.

[15]单霁翔.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质量的思考[J].敦煌研究,2013(06):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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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科学教育与博物馆》2024年第1期。

作者: 王璨   中国国家博物馆